(1)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等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到父母,再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共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子女为第二代,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三代。主要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3)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