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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接续做好大学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0日 16:33    作者:   编辑:组织部  点击:

(1)学校党组织要及时对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材料完整。在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学校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及时将装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的材料袋原封不动地转交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2)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已落实工作单位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接收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审查其转来的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全面了解其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重新为其确定培养联系人,并纳入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3)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应将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转交本人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党组织,也可转交给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居住地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要认真审查转来的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重新为其确定培养联系人,并接续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4)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在学校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经由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则可按规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